南京证件对建筑施工"挂靠"的一些看法
发表于:2012-10-09 10:01:42 来源:http://www.nanjbzs.com
对于挂靠施工这种法律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明确使用过“挂靠”二字,但在最终发布实施的正式解释中又取消了挂靠字眼,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表述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即最高法院是将无资质的施工人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人变相作为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单位、无资质的施工人与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上的联营等多种形式均作为借用资质的具体表现形式。
“挂靠”,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只是在很少的一些地方法规及规定中有所涉及。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具有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挂靠人即实际施工人,不是本企业的职工且没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的主体资格但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但在该工程中不承担具体施工及管理义务;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管理费”,自负盈亏 ,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并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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